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林廖秀梅
3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伯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捌萬捌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