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育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8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涂育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之「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補充更正為「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第11行之「晚間某時」應補充更正為「晚間7時」;同欄一第13行之「1時」應補充更正為「1時25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之「警詢、」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涂育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戒癮緩起訴處分及判處罪刑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8415號被告涂育豪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涂育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5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6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8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8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11月25日至102年5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3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9月23日晚間某時許,在友人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之住所內,以點火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9月24日1時許,涂育豪與友人 許銘忠 (另案偵辦)共乘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查獲並扣得許銘忠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經警對二人採集尿液送驗後,涂育豪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涂育豪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紙;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檢察官魏子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