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黃正煌 債務人劉明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柒萬零玖佰柒拾玖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