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八二五影像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盈宏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5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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