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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