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江月理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3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24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6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
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未悉數清償,應按年息19.71%計收利
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民國96年4月29日止,共
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
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及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合計2,1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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