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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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異議人 趙芝明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符合法定程式,欠缺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狀尾漏未蓋章,經本院於100年
5月12日通知補正,異議人於100年5月28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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