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49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戊○○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臺中縣豐
林美玉住同上聲明人己○○住臺中縣東即繼承人丁○○住臺中縣東
甲○○住臺中縣東乙○○住臺中縣東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黃寶光 住同上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依聲明人丁○○子女之出生別觀之,乙○○為『次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子(即長子),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子)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再依被繼承人子女之出生別觀之,丁○○為『次女』、己○○為『三女』,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女(即長女),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女)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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