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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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7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8月確定,前二案件嗣又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受刑人於97年6月2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1月25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43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35號函及所附台灣台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