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