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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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當事人有和諧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578條之規定,經於民國98年6月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6個月。
二、茲該停止訴訟程序6個月之期間將屆滿,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