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當事人有和諧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578條之規定,經於民國98年6月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6個月。
二、茲該停止訴訟程序6個月之期間將屆滿,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隆慶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婚 字第 163 號裁定(98.06.03)[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婚 字第 163 號裁定(98.12.02)[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