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受刑人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35號),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6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