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林三加 律師
相 對 人 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松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助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助金等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
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具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