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林三加 律師
相 對 人 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松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助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助金等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
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具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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