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4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遭人以網路詐騙方式,受騙致匯款入中華郵政
東勢厝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金額共計新台幣2萬
9987元,被告(少年)涉販賣該帳戶之非行。惟被告、其法
定代理人住所地在雲林縣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況且被告(少年)非
行事件,亦由該院審理在案。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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