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安岑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