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0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3,027元,及其中新台幣60,047元自民國
9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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