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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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念恩 上列聲請人與 吳宗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截圖畫面,依其形式上記載無法確知債務人為何人,故請釋明向債務人吳宗澔請求欠款新臺幣4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借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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