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寶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係以運費為請求權基礎,復未言明利息有何約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請求自支付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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