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五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五日、同年七月五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