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63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陳誠
陳豪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所為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豪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陳誠前 於民國92年1月16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後,多次向原告借款使用,卻未依約如期還款,截至98年1月20日止,已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93,293元及所約定之利息尚未清償,雖原告自99年9月20日起已對被告陳誠所有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扣薪3分之1,惟其金額迄今僅能償還部分利息,尚不足以抵償本金。詎被告陳誠違約後,竟於96年6月25日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其弟即被告陳豪宗,並於96年10月9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而被告陳誠於贈與之時,明知其已無其他財產足資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自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陳誠對原告之主張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被告陳豪宗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並得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竟將財產無償移轉予第三人,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陳誠所不爭執,而被告陳豪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因履行該贈與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本件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如為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不合,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101年度基簡字第6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87.00│1/2│└─┴───┴─────┴───┴───┴──────┴─┴─────┴───────────┘┌─┬─────┬───────┬───┬─────────────────────┬────┐│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00000-000│基隆市七堵區大│2層樓│2層:49.44││全部││││華段0000-0000│加強磚│合計:49.44││││││地號│造│││││││--------------││││││││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一路125巷30││││││││號2樓││││││├─────┼───────┴───┴───────────┴─────────┴────┤││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