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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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許哲豪
相 對 人  李室賢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三一
九四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板簡
字第八三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5年度板簡字第8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1942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5年度板簡字第836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卷宗審究並斟酌債權人(即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履
行所受之損害額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准許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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