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45號
原   告  倪夢麒
被   告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被   告 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統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參佰元。經
本院於一○五年四月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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