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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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30號

原告 薛雅雀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送達代收人 薛雅雯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 蔡佳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000元,應徵收裁判費5,730元。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及112年9月7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惟均因送達延誤,致繳費期限不足,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7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另本件交通事故不明,本院前於112年5月1日發函命補正相關資料,台端迄未補正,應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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