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號
原告 蘇哲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