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褔鵬 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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