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3998號聲請人乙○○
之1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二、提示日期與利息起算日。
三、聲請人之確切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