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救字第000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固得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依同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顯無勝訴之望,且其所提本案訴訟,因當事人不適格及程序不合法,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97號判決駁回其訴在案,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心弘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