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8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75號原告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
許祺昌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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