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98號
原 告 梁敏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治平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依原告所陳報之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069元(計算式:36,100元×97.44
平方公尺×0.3025+54,000元=1,118,0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593元,應
再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