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6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接續執行,並於98年1月2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3112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1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5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