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瑞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瑞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蘇瑞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並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2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07.16│98.08.16│99.06.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558、3878號│字第3558、3878號│字第355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545│99年度上訴字第545│99年度訴字第3318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04.06│99.04.06│99.12.0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721│99年度台上字第3721│99年度訴字第3318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06.17│99.06.17│100.0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7735號│第7735號│字第265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