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18號、99年度執字第14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士業犯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陳士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聲字第3551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日以99年度聲字第505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
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復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3551號執行卷宗及本院
99年度聲字第5056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影印前揭聲請書及裁定附卷可按。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3罪定應執行之刑,顯為重複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附表:
受刑人陳士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9年5月24日│99年6月4日│99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速│臺中地檢99年度速│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062號│偵字第2170號│字第119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1765號│1881號│2471號││├────┼────────┼────────┼────────┤││判決│99.06.10│99.07.06│99.10.2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765號│1881號│2471號││├────┼────────┼────────┼────────┤││判決│99.07.13│99.08.13│99.12.0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424號│字第9746號│字第14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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