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詠隆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姜俐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詠隆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詠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其涉犯重罪,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102年2月8日裁定將其羈押,又裁定自102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裁定自
102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被告陳詠隆所涉販賣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罪嫌,法定刑分別係7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業經本院於102年8月13日判決均有罪,其涉犯重罪,即有規避刑罰執行之高度誘因,自有妨礙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本院前於102年8月26日裁定准被告陳詠隆具保新臺幣10萬元,惟其迄今覓保無著,依此亦有事實足以認其有逃亡之虞,從而,應認被告陳詠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