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建志
陳美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