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68號抗告人 林憲欽
林嘉慧 林靜 如上抗告人等因聲請人 温鈺雅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68號抗告人 林憲欽
林嘉慧 林靜 如上抗告人等因聲請人 温鈺雅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