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794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昇憲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詠隆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俐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昇憲、陳詠隆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昇憲、陳詠隆2人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泰誠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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