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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