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陳義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龍道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101年8月10日│13,000元│DA0000000│││││用合作社安平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