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上訴人姜振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侵上訴字第八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九四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之妨害性自主犯行,罪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有罪部分之判決,經比較刑法之新舊規定後,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計二罪刑,並依數罪併罰之例,就所犯該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說明上訴人所為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及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交二犯行,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而就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該二犯行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之辯詞,予以摒棄不採。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所犯與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及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交二罪名,其姦淫之基本事實相同,僅因被害人年齡不同而異其處罰,既係基於上訴人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論以較重之姦淫未滿十四歲女子罪。原判決認上訴人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行為獨立,而予分論併罰,有證據調查未盡及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再事爭執,而任指原判決為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周政達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G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