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原告台北市動物園之友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新竹市○○路○○○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