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1號原告 張簡仁勇
張簡寶 黃麗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 律師被告 高昆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