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龍被告王立誠選任辯護人何曜男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2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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