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8號

原告 田雲

被告 田德發

陳田美玉

田美秀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依婷

被告 林駿皓 (即被告 林田美鳳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 田魏梅英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林田美鳳在本院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死亡,林田美鳳之繼承人為 張林淑惠林淑芬林慧君 、林駿皓,其中張林淑惠、林淑芬、林慧君已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3月17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5至38頁),原告於同年4月8日具狀聲明林駿皓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田德發、林駿皓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於109年1月20日死亡,遺有遺產,其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房地,及部分立有公證遺囑之遺產由原告取得,且遺產存款部分均已結清分配由各繼承人取得,現僅餘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有子女原告、 田德財 、田德發、林田美鳳、陳田美玉、田美秀,其中田德財早於104年7月3日死亡,無子嗣;林田美鳳則於本件訴訟中113年10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林淑惠、林淑芬、林慧君、林駿皓,其中張林淑惠、林淑芬、林慧君已拋棄繼承,其應繼分由其唯一繼承人即被告林駿皓繼承,故兩造為被繼承人田魏梅英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既尚未分割,而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繼承人彼此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⒈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田美玉、田美秀部分:同意原告請求。

 ㈡被告田德發、林駿皓部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繼承人田魏梅英於109年1月20日死亡,原告及被告田德發、陳田美玉、田美秀及原被告林田美鳳共五人,前於111年12月7日在本院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就部分遺產分配方式和解成立,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3月17日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14日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職權調取前訴訟資料,堪認被繼承人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㈢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又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件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分割之公平性、原告主張、到庭被告之意見,認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故是原告本件請求分割遺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分割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附表一:被繼承人田魏梅英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80/594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0/59400

3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4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80/158400

5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480/158400

6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7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8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9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10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1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0/39600

12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0/39600

13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20/39600

14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15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6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7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8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1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2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6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2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2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3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0/59400

3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0/39600

3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3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772/914760

4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104/0000000

4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4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4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4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4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4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9800

4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60/415800

4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4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20/138600

5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0/118800

5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5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0/9900

5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0/9900

5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5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5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5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5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5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40/871200

6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0/59400

62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3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34

6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6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14040

7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34

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田雲

 1/5

2

田德發

 1/5

3

陳田美玉

 1/5

4

田美秀

 1/5

5

林駿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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