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家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五十四萬六千四百二十六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九千零十六元,請求裁判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百七十元,共應徵裁判費九千二百八十六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尚應補繳九千二百八十六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