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樂天利有限公司代表人 祝宣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尚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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