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95號、108年度緩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總毛重共零點捌柒貳伍公克)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2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8年1月11日確定,嗣被告於108年3月1日死亡,由該署檢察官以108年度緩字第113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簽呈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警卷第1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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