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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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投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投簡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傑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傑豪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南投縣政府民國
106年12月28日函文之函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另證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政府衛生局送達證書3紙、性侵害加害人特殊狀況通知書2紙、南投縣政府送達證書、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裁處書、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各1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鄧傑豪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經主管機關合法通知,竟未依通知報到接受身心
治療及輔導教育,復經主管機關據此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仍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於社會亦生潛在危害,實有不該;惟兼衡其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