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57號原告 邱頂恩
呂岳峰 呂艾玲 追加原告 陳玟希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 呂佳倩 訴訟代理人 林利華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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