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子
代 理 人  黃崑雄 律師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
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
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收到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7號
支付命令後,依法具狀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本
件停止執行,然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7號裁定尚非強
制執行程序開始,經查目前尚無執行事件繫屬,有本院旗山
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稽,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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