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4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處遇過程中,其父母仍持續表達有意願接返相對人2人,但其等父親(法定代理人C)因案入監,短期內無法出監,其亦無有利親屬可協助;相對人母親(法定代理人D)現雖有就業,惟目前在外租屋且就業收入均用於相對人胞妹與相對人母親之居住、生活開銷,評估現況仍無法接回相對人等,又無其他親屬有意願及能力提供協助及照顧;復經本院函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迄未就本件延長安置事件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為維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