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4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處遇過程中,其父母仍持續表達有意願接返相對人2人,但其等父親(法定代理人C)因案入監,短期內無法出監,其亦無有利親屬可協助;相對人母親(法定代理人D)現雖有就業,惟目前在外租屋且就業收入均用於相對人胞妹與相對人母親之居住、生活開銷,評估現況仍無法接回相對人等,又無其他親屬有意願及能力提供協助及照顧;復經本院函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迄未就本件延長安置事件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為維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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